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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杰:新加坡财税体制启示

日期: 来源:海南日报 分享到:


新加坡财税体制启示


海南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李世杰


  新加坡是举世闻名、以城市国家形态存在的国际自由港,是众多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拓展亚洲区域业务的理想投资地。在新加坡719.9平方公里的狭小土地上,集中了超过2.6万家国际公司,包括苹果、微软、脸谱、谷歌、推特、亚马逊等在内的三分之一的“财富500强”公司在新加坡设立亚洲总部。新加坡成为跨国公司设立区域总部最具吸引力的国际大都市,与其卓越的营商环境,特别是赋税体制是分不开的。总结来说,新加坡财税体制的成功经验可归结为以下几方面:

  首先,新加坡税种很少,税制结构简明,企业税负很轻,税收政策透明,缴税时间成本低;特别是,新加坡政府致力于通过签署相关协定避免双重征税,这是吸引跨国公司总部落户的关键因素之一。

  世界银行数据显示,新加坡是世界范围内企业总税率最低的国家之一。此外,新加坡政府还积极与其他国家(地区)签订相关协定,使选择在新加坡开展跨国业务的总部公司能够享有更低税负。

  其次,新加坡所得税奉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原则,并对绝大部分商品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流转税予以豁免,这充分体现了国际自由港“境内关外”的精髓。

  再次,政府非常重视且善于利用各类财税优惠政策来促进、引导新加坡境内产业结构优化和高新技术持续创新;新加坡全境执行统一的财税优惠政策,对内外资企业实施无差别的国民待遇,有利于塑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最后,新加坡推行的各类财税优惠举措均严格遵循政府颁布的相应法律;相关税收及优惠政策制定均有对应的法律渊源和明确的生效起止时间;新推出政策一般都体现在每年财政预算案和经发局、企发局等年度计划中并提早公布在网上,既有措施在失效期前罕见朝令夕改或半途而废现象。这都保障了新加坡财税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公平性。

  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习总书记明确指出,自由贸易港是当今世界最高水平的开放形态。海南建设自由贸易港要体现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符合海南发展定位,学习借鉴国际自由贸易港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在内外贸、投融资、财政税务、金融创新、入出境等方面,探索更加灵活的政策体系、监管模式、管理体制。显然,探索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要义之一就是在财税体制上先行先试、推行改革,逐步形成更加成熟、稳定的制度体系。肩负重任的海南,应当有选择地借鉴新加坡财税管理体制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和海南发展定位,积极探索自贸港财税体制机制层面的重大改革。

  首先,优化税制、削减税种、简化缴税程序。在自贸港范围内大幅度削减课税税种,部分或全部豁免大部分进口商品的关税及其他流转税,逐步取消各类税外收费;同时,通过流程优化、网上缴税、涉税部门协同、一站式办税等来大幅度提高缴税效率、缩短缴税时间。

  其次,全面推行税收属地管理原则。改革现有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并行的局面,仅对来源于自贸港内的各类收入实施征税管辖权,并可考虑对收入所得实行分类征税、分期纳税,尽量减少重复性课税。

  再次,实施导向明确、透明公平的财税优惠激励制度。根据海南自贸港的产业需求和发展定位,制定相应的财税优惠政策,并有效地发挥其导向功能。通过财税政策持续鼓励高新技术类、现代服务类企业入驻;借助财税层面的创新激励手段,助力企业科创研发;优惠政策向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倾斜,提高本土企业竞争力;基于极简负面清单,放宽市场准入,吸引跨国公司入驻;财税优惠对内外资实施无差别的国民待遇,确保财税政策的透明、公开、公正。

  最后,加强税收法治化、规范化建设。我国现行18项工商税收税种,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两项法律依据,其余税收依据均为国务院、财政部发布的暂行条例、暂行办法或规定。“有税无法”局面,无法在市场活动中与国际无障碍接轨,也不能满足自贸港全方位开放的实际需要。建议中央层面强化海南的特区立法权权限,部分地赋予地方政府在自贸港范围内拥有税收立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