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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伟: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治理刍议

日期: 来源:海南日报 分享到:


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治理刍议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应用法律系主任、副教授 王 伟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表现,是严重的腐败形式。职务犯罪侵害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影响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工作秩序,破坏由此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败坏政府的威信,损害公众利益,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随着海南城乡一体化建设和自贸区(港)建设的不断推进,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协助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将日益增多,接触到的资金量也会相应增加,我们必须未雨绸缪,预防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可能出现的上升趋势。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工作更加注重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更加关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对此,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研究和建立一套专门针对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惩防体系。

  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将之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来抓。系统论的基本思想是整体优化,整体效应是系统论的最基本原理。这就需要我们立足整体,统筹全局,建立一个社会化程度高、结构严密、运作均衡、协调一致、富有效率的综合性治理体系,综合运用法律、政治、经济、行政、教育、文化等各种手段,进一步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各种防范措施。同时,加强治理措施的配套和衔接,将之构建成一个有机体系,使之形成一个有效运作的机制,构筑出系统各要素的最佳组合结构,使各个治理要素都围绕犯罪治理这一共同目标,发挥各自的特定功能和效用,进而为犯罪控制提供强有力的动力和支持,实现“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整体效应,达到整体优化。

  针对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治理,我们要借助法律手段,依法从严打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在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加大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力度。不管腐败分子逃到哪里,都要缉拿归案、绳之以法。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因此,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治理,要将制度反腐、教育反腐、惩治反腐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来,将法律作为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标准和依据。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治理体系的核心就是以法治权,用法律解决权力制约与权力监督这个核心问题。要通过法治把农村公共权力关进笼子,不断优化农村公共权力的设置与运行机制,切实做到权力法定、程序法定、监督法定和问责法定。为此,海南需要充分利用两个立法权,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立法,加强地方性法规与刑法的衔接,重塑刑事立法的价值目标。同时,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格司法、公正司法,切实做到依法立案、依法定罪和依法量刑,继续保持对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司法作为海南治理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

  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治理应充分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具有十分鲜明的社会特征。首先,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产生有其历史和现实原因,是各种社会矛盾和消极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思想上讲它是价值观念扭曲的反映,从政治上讲它是对农村公共权力运作规则的背驰。其次,农村基层干部作为职务犯罪的主体,是社会人,而不是孤立的自然人,突出表现在他们都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特定的职责,而且都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其社会影响实施职务犯罪。再次,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侵害的法益都是国家予以保护的社会关系。最后,对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依法进行处罚是对该行为的否定评价,对职务犯罪人的改造则是努力将其还原成一个不再犯罪的社会人。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社会性决定了治理工作的社会性,治理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除坚持法治路径外,还必须重视社会化的治理方式。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治理,应实行综合治理、立体预防。第一,要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治理同样离不开党的坚强领导。第二,要紧紧依靠纪委监委和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势,严厉查处发生在农村基层的职务犯罪。最后,要将各种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充分调动起来,拓宽群众参与渠道,发挥联动效应,形成共同抑制和消除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因素与条件、积极预防与遏制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发生的制度体系与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