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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日期: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分享到:
琼府办〔2017〕9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海南省域“多规合一”改革试点部署,经中央编办批复同意,设立海南省规划委员会,为主管全省空间规划编审和督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空间规划体系建设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统筹推进全省“多规合一”改革,提出“多规合一”体制改革意见,拟定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衔接全省经济社会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评估全省空间布局现状和发展趋势,统筹全省空间战略布局,组织开展空间规划相关专题研究和基础评价,研究提出优化全省空间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政策意见。
  (三)拟订省、市县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标准体系和审查工作规则;组织编制、修订省总体规划及其主体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城镇体系、土地利用、林地保护利用、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岛保护等六个专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开发边界,提出相关控制性、约束性指标。指导市县政府编制、修订总体规划,对市县总体规划提出审查意见,综合协调省、市县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等工作。
  (四)负责省总体规划与市县总体规划的平衡衔接,推动军地规划融合,协调处理空间规划矛盾冲突。审查省级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发展规划相关空间布局内容,开展重大项目合规性审查。参与编制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海南国际旅游岛总体规划等省域综合发展规划,以及重要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规划,提出优化空间资源配置的政策意见。根据执行和管控省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有关综合规划、专项规划的调整、清理意见。
  (五)研究制定落实省总体规划的长效机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落实省总体规划的中长期工作计划或方案并监督实施,解决省总体规划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参与制定财政、投融资、产业、土地等政策,推动空间资源配置与区域发展政策融合。
  (六)指导和管理全省城乡规划工作;负责研究提出城乡规划编制、实施规定,组织开展城市设计工作;按权限开展城乡规划审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工作。
  (七)督促检查省总体规划及其六个专篇的执行情况。提出省总体规划督察管理、协作和问责制度,拟订省总体规划管控措施并监督实施。监测评估全省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执行总体规划情况,监管涉规审批业务和相关行政行为,调查违反总体规划的行为和决定,提出纠正和问责意见。综合协调、监督空间规划领域重大执法活动,及时向省政府报告规划管控重大风险和问题,拟订处置方案、预案。指导、监督市县根据“多规合一”改革要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八)管理全省“多规合一”大数据平台,推动空间规划信息交换、数据共享。参与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审批联动,参与管理“多规合一”审批平台,监督建设项目策划和生成管理工作。
  (九)完成省政府、省加快推进“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相应取消:1.省发展改革委承担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2.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职责;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4.省国土资源厅承担的组织编制全省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和审核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职责;5.省林业厅承担的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职责;6.省海洋与渔业厅承担的组织编制省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职责。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海南省规划委员会内设4个处级职能机构。
 (一)综合管理处。
  负责承办委机关重要事项报告、组织本系统重要综合性会议,及机关和下属单位组织人事、党建和纪检工作。承办委机关会议,督办落实重要工作和会议议定事项。组织起草、审核重要综合性材料。开展本系统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市县规划委员会人才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文书档案、机要保密、文稿起草审核、印章管理,及财务、后勤等事务。
 (二)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研究提出“多规合一”管理体制改革建议,对全省国土、海洋空间资源中长期配置提出政策建议,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省级综合规划、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规划内容,研究提出调整、清理的意见。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有关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参与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指导监督市县规划委员会行政审批工作。
 (三)规划管理处。
  负责省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修订)、报批和实施评估工作;负责各市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的编制指导、审查和实施评估工作;负责拟订实施省、市县总体规划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组织起草省、市县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和修改规则,制定省、市县总体规划编制标准及基础数据标准、用地分类标准等技术规范;负责全省“多规合一”大数据平台的建设、更新和维护管理工作;参与研究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跨区域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及其他重要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研究提出军地规划协调机制;承担省加快推进“多规合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负责管理全省城乡规划,提出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规定,组织开展城市设计工作;负责审查省政府公布的省重要规划控制区的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城乡规划审查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监督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衔接全省“多规合一”大数据平台,建设城乡规划信息管理系统。
  (四)规划督察室。
  负责监督检查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执行情况;制定并实施省总体规划督察管理、协作和问责具体办法和意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市县制定落实省和市县总体规划的工作计划或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各部门有关建设项目审批备案、土地供应审核、城乡规划审核、海域海岛使用审核等涉规审批业务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活动,对违反省和市县总体规划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负责提出省总体规划监测评估意见,及时报告规划管控重大风险和问题,拟订应急管理办法和措施。指导市县开展“多规合一”下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三、人员编制
  海南省规划委员会核定行政编制35名(撤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其7名人员编制成建制划转;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生态环保厅各划转2名行政编制,另新增18名行政编制),其中:主任1名(兼任省总体规划总督察)、副主任3名(其中1名兼任副总督察)、总规划师1名(兼任副总督察),配备正处级领导职数7名(4名正处长、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督查专员),副处级领导职数4名。
  四、其他事项
  省规划委员会主要负责省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和督察工作,除明确归属于省规划委员会的职责外,其他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发展规划仍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与省总体规划相衔接,部门原有行政审批权限归属不变,省规划委员会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指导、督察。具体职责划分如下:
  (一)省规划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修改省总体规划,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协作、配合。省政府各部门编制综合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总体规划的要求。
  (二)省规划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评估省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调查违反总体规划的行为,提出整改或问责意见。省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市县政府各司其职,具体执行和管控总体规划,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开发边界等,执行各类控制性和约束性指标。
  五、附则
  (一)将省规划展览馆成建制划归省规划委员会,作为省规划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
  (二)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