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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日期: 来源:海南日报 分享到:


《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推动海南自贸港15%个税优惠政策落地


  记者从省新闻办8月27日上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8月26日,省政府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了享受海南自贸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的标准,推动海南自贸港15%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地。

  6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文件指出:“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享受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贸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目前,我省通过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政策享受条件、范围界定、执行起始时间等问题达成共识,形成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指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本条件即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保(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以及签订1年期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对于无法缴纳社保的境外人才,提供1年期以上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即可享受。

  《暂行办法》明确:高端人才的条件,即人才管理部门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紧缺人才的条件,即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目录。该目录由省级人才部门公布并动态调整,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及法定机构的人才。

  据介绍,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主要包括五类:一、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三大产业和热带高效农业种业、医疗、教育、体育、电信、互联网、文化、维修、金融、航运等重点领域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二、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人才以及法定机构、社会组织聘用人才;三、 符合《外国人来海南工作许可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相关标准的外国人才;四、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的港澳台人才;五、海南其他非限制性准入行业领域急需的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暂行方案》还就清单发布程序,以及享受方式、事中事后管理等内容,包括失信惩戒、争端解决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省委常委、秘书长、省委深改办(自贸港工委办)主任孙大海在发布会上作主发布。(记者 李磊)



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的规定,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对享受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

  第三条 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并一个纳税年度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且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紧缺人才,须提供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第四条 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在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五条 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紧缺人才,在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同时,还应当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范围。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门负责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并适时更新。

  第六条 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将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名单,提交给海南省税务部门。海南省税务部门也可根据需要临时提出确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七条 确定为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当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再符合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条件的,当年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九条 依托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海南省人才管理部门、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税收优惠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并根据查核结果开展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工作。

  第十条 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才存在异议或争端的,由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解决。对人才所属企业或单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是否开展实质性运营存在异议或争端的,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结合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